首页 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湖南湘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杠杆效应,彰显湖南 湘江新区 (以下简称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 快新区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投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 〔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 〔2016〕280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 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5〕1062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 (财预 〔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新区财政和新区国有公 司出资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统称。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划分为引导基金和市场化股权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市场化基金)两大类型。引导基金由新区财政出 资,重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引导作用,打造新 区产业生态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由新区金融板块主体具体运 作。市场化基金限新区金融板块主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以取 — 2 —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兼顾支持新区产业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划分为人才支持基金、科创引导基金、产 业引导基金、上市企业投资并购基金和重大项目专项基金五大类 型。人才支持基金主要投资尚未在新区设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创 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创引导基金重在支持投早、投小、投 科技,主要投资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创业企业;产业引导基金 重在推动新区主导/优势产业发展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发挥产 业链招商作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上市企业投资并购基金重在 发挥上市企业龙头效应带动产业落户及支持新区上市企业做优做 强,与上市企业合作设立 CVC 基金;重大项目专项基金重在支 持招商项目落地新区。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 制,投资形式包括母基金、直投基金和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区财政资金和引导基 金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市场化基金的 资金由新区金融板块主体根据需要自筹。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