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作出了(2016)黑02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B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投标保证金、一审案件保全费、诉讼费共1,120,751.00元,此款B公司以电汇方式于本案民事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给付 ;同时约定如B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上述钱款,则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义务,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经调查,被执行人B公司未依照协议约定期限偿还,我院按照二审协议内容“如上述人河南中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上述钱款,则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按照(2016)黑02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经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B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

    2017年8月23日,执行法官不远千里,经过三天的车程抵达被执行人所在地焦作市,对被执人B公司在中旅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财产查控工作,被执行人账户均无余额,无房产。案件一时陷入了困境。为了此案不无功而返,执行法官决定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对法定代表人C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后在焦作市中国工商银行环城东路支行,冻结其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账户存款10万元。执行法官与法定代表人C进行了情、理、法交融的谈话,经执行干警入情入理的劝说以及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警示,尤其是加入“黑名单”后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该法定代表人提出以二审调解协议的标的进行偿还的意愿,并且解除对该公司的失信惩戒和对其法定代表人C的罚款。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节,双方达成协议:即以二审的协议内容偿还其本金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12万元整,并要求其9月1日前必须将钱款偿还完毕。 9月1日,被执行人将112万元欠款给付完毕。

    在失信惩戒、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和解履行,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