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长沙”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信用修复方式:“信用长沙”网站线上修复。

第三条 信用修复提交材料要求

1.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

2.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长沙市市区两级信用办、行政处罚机关、长沙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五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长沙”网站免费下载或由长沙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用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当公示期满6个月之后,申请修复需提交从处罚作出日期起,至少连续6个月无失信记录的信用报告。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五条 本指南由长沙市信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