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门槛,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设立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运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补偿与高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向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且针对以下每笔贷款按约定仅补偿本金一次,包括:
1、银行发放专项科技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2、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科技贷款担保发生的担保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3、保险公司提供科技信贷贷款保证保险的,仅对银行发生的贷款本金进行补偿。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亿元,主要来源包括:一、管委会每年财政预算保证风险补偿资金;二、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的补充;三、代偿的贷款本金又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所收回资金的补充。
第四条 每年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规模,按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与合作金融机构对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之比,以1:10的比例重新安排对各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金额,每家上限金额为2000万元,如确需突破上限金额,另行报批。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金融的委领导任副组长,经济发展局(金融办)、纪检监察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体事务,区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风险补偿资金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局、财政分局监管和专项审计。
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议合作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审核拟扶持企业;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合作机构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下称“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均纳入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际经营地址在高新区麓谷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3、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且按时按规定向高新区上报统计报表;
4、需登录信用麓谷平台填写完整数据,申请相应信贷产品,出具信用报告;
5、企业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
第七条 合作的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麓谷园区设立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
2、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3、每年比上一年度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贷款余额有所增长;
4、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八条 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登记关系(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并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且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3、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未出现失信信用信息记录;
4、担保公司须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银行合作;
5、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九条 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最近3年无较大违法违规行为;
2、收取的保险费率不得高于2.5%,且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3、保险公司须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银行合作;
4、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贷款,原则上每年每户最高科技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风险补偿标准,分以下3种类型,但不限于以下3种情况:
1、合作银行按规定为科技企业直接发放非固定资产抵押、无担保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3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高于70%,具体比例以高新区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2、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非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担保,如发生代偿损失,该笔业务代偿的本金部分,担保公司承担7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0%。
3、由保险公司按规定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业务,合作银行发放非固定资产抵押、无担保的保证保险贷款、专利质押贷款等,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不低于70%的贷款违约金额,分担比例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其中银行承担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高于30%,具体比例以高新区、银行、保险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每年每户最高贷款额可扩大至1000万。纳入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贷款,除符合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质押手续合法合规,股权质押贷款模式限于股东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股权质押;
2、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质押股票市值的40%;
3、质押方限定为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后,需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交《征询意见函》(附件1),征询拟授信企业是否符合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企业范围,提供以下附件材料,并填写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企业的银行意见表(附件3):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在高新区麓谷园区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企业从信用麓谷平台出具的完整信用报告;
6、银行出具的客户调查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收到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征询意见函》后,分以下2种情况办理:
1、科技企业申请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贷款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时,由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收齐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征询意见函》等相关资料并完成初审后,填写《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表》(见附件5),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根据会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征询回复函》(见附件2)。
2、拟授信企业申请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贷款金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含)时,由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收齐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征询意见函》等相关资料并完成初审后,填写《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报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研究,并出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表》,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根据会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征询回复函》。
第十四条 《征询回复函》仅用于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范围。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六章 代偿和核销流程
第十五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每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发生逾期15日内,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应将贷款逾期情况书面上报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并作为追偿主体同步开展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提出处置建议上报领导小组。贷款逾期60日后,逾期贷款仍未追偿到位的,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出代偿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2、《征询回复函》、贷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合同、贷款逾期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3、逾期贷款清收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逾期贷款追偿方案;
5、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对信贷损失补偿报告进行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分局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金,高新区管委会享有永久债务追偿权,该项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作为主债权人,有永久追偿的义务,且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应当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至管委会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向领导小组提交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于每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上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管理以及债务追偿情况。
第二十三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不按月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应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长沙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积极推出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可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不得采取变相转嫁应承担的贷款损失风险等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的行为,一旦违反,风险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该贷款损失。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在高新区企业征信系统登记不良信用记录,在该企业代偿款项全部偿还前不得申请相关公共政策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