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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评定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充分调动园区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根据《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是指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为园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科技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投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涉机构种类分为7类。

第四条 优秀科技支行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各银行在麓谷所设的科技支行或专营网点,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与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三)参评的科技支行上年度对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5000万元以上(截至申报日期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完成上述指标且业绩排名在合作科技银行的前三位;

(四)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实际放贷企业在15家以上,上年度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范围不良贷款

(五)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发放贷款的相关报表和数据资料。

第五条 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评选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在高新区,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与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三)参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3000万元以上(截至申报日期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完成上述指标且数据排名在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前三位;

(四)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担保服务的园区企业在8家以上,上年度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范围不良贷款

(五)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各类报表。

第六条 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评选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在高新区,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科技型企业服务;

(二)参评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园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余额达5000万元以上(截至申报日期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完成上述指标且数据排名在园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前三位;

(三)发放贷款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在10家以上,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发放贷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各类报表。

第七条 优秀证券公司评选条件

(一)经管委会认定,在麓谷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专营网点,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服务的园区企业在区金融办进行了备案确认;

(三)服务园区企业上市挂牌业绩指标

1.证券公司上年度辅导园区上市企业数量排名第一,或辅导园区上年度新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

2.证券公司辅导园区上年度新挂牌新三板企业数量达到2家以上且在园区排名第一;

(四)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优秀投融资服务平台机构评选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在高新区,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经管委会认定,主营业务是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市挂牌、投融资咨询、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在长沙高新区设立的金融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挂牌交易推荐商等投融资服务平台机构;

(三)参评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机构上年度服务园区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活动6次以上,直接支持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或贷款)且股权融资额(或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达到以上指标且排名在园区前三位;

(四)对于湖南股权交易所认可的挂牌交易推荐商,服务园区上年度在湖南股交所股改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2家以上且在园区排名第一位;

(五)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优秀会计师事务所评选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在高新区,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经管委会认定,服务的园区企业在区金融办进行了备案;

(三)参评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服务园区新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或服务新三板挂牌数量及签约拟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园区排名第一;

(四)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在高新区,有固定的专业团队为园区企业服务;

(二)经管委会认定,服务的园区企业在区金融办进行了备案;

(三)参评的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服务园区新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或新三板挂牌数量及签约拟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园区排名第一;

(四)定期向区金融办提交为园区企业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机构实际服务企业情况,每个种类评选1—3家优秀服务机构,获评优秀的服务机构授予“年度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奖牌,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用于服务机构奖励在园区的主要团队成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长沙高新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评选组织工作由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原则上一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本实施细则所评选的优秀服务机构为园区金融监管对象或合作机构,由参评机构参照评选条件向区金融办提交工作报告和为园区企业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由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进行初审,报管委会审定。

(二)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财政分局、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并报分管经济、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审定后,在长沙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审批,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科技金融优秀服务机构的单位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颁发奖牌和奖金,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沙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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